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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夸大产品质量,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 作者: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17/7/28

案情回放:

河北某地某化肥厂在其生产的有机化肥外包装上擅自标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质量承保”字样,但实际上该厂根本没有该项承保。不料,该厂产品还未流通就被同行举报说其不正当竞争。该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说法:

根据《广告法》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产品质量法》第38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因此该化肥厂在产品上标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质量承保”字样属于虚假宣传,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案发时,该化肥厂所生产的化肥还未流入市场,还没有给消费者和同行经营者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只需对该化肥厂的行为进行轻度处罚。该化肥厂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风险提示: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凡不符合事实的广告内容,均属于虚假广告的范畴。因此,经营者在利用广告宣传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避免构成虚假广告行为。

作为消费者在买到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