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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来源: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 作者:湖南丹阳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17/7/28

     不知从何时开始,“冷暴力”这个词频繁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越来越多的人在离婚时也提到了“冷暴力”一词。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冷暴力”?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呢?是否也要受到反家暴法的约束与调整呢?

     首先,我们说冷暴力这一词汇并非法律专用词汇,无论是我们所熟悉的婚姻法或者已经出台马上实施的反家暴法中,都没有出现冷暴力这一词汇。那么根据冷暴力的特点,我们总结所谓冷暴力是指男女双方日常生活中产生矛盾时,一方通过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冷暴力其实质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男女双方之间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和性方面进行控制彼此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冷暴力并不属于反家暴法所规定的家暴行为之一。

     那么对比冷暴力与家庭暴力,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着几点显著的差异,第一,表现行使不同。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明确而具体,且多以人身伤害为主,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益;不同于可见的肉体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冷暴力更多的是通过暗示威胁、语言攻击、经济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达到用精神折磨摧残对方。第二,实施主体不同。家庭暴力,多为男性针对女性实施,男性施暴者居多,而冷暴力的施暴者可以为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成为冷暴力的实施者。

第三、二者形成的范围不同。家庭暴力多形成于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虽不具有夫妻名义,但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之间,而冷暴力形成主体比较单一,以夫妻、情侣为主体,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第四,调整依据不同。家庭暴力要收到婚姻法、反家暴法相关规定的调整,在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时,各级机构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自发或者依据举报进行介入,对家庭暴力时间进行处理,而冷暴力并不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不能依靠外界组织机构的介入,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自行调解。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据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的保留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方为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方,而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等罪名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冷暴力并不为现有法律所接受,一方主张另一方实施冷暴力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也无法判定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总之,对冷暴力与家庭暴力进行全面对比分析后,不难得出结论,冷暴力并不属于家庭暴力,因此不受婚姻法、反家暴法的调整。当冷暴力确实发生时,广大当事人还是要尽量的咨询专业人士,对双方进行有效疏导沟通。